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IC板共拾貳面,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95年12月26日下午6時30分起,在臺北縣○○鄉○○街○○號雙溪國小前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擺設電子遊戲機「超級親子幸運球彈珠台」12台,供不特定之人為益智或娛樂把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為警於同日晚間7時30分許,在上址臨檢時查獲,並扣得上開電子遊戲機IC板12片。嗣被告經檢察官於96年1月15日以96年度偵字第6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之電子遊戲機IC板12面,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96年1月15日以96年度偵字第6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97年
1月29日期滿,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執行案件紀錄表等件附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緩字第100號卷宗、97年度執聲字第58號卷宗、96年度偵字第
646號卷宗可稽,而該案件所查扣之「超級親子幸運球彈珠台」電子遊戲機IC板12面,係被告供犯罪之所用,亦據被告供述明確,自應將上述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