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7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廷暉

李承豪

劉媛君

共同

送達代收人 卓姿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昭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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