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明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文琪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0
0元,應繳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婉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