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屏東縣潮州鎮泗林里公共造產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正順 被告 陳堅民
陳家鴻 陳毓彬 陳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172,
650元(1000×160172.65=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