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升天下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東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毅達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請陳明本件當事人姓名、住或居所。
二、提出管委會之主管機關核備函及主任委員選任會議記錄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