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8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詹嘉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①叁萬叁仟柒佰捌拾叁元②壹萬叁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一五.七三②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