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邱琬婷 債務人陳 姿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琬婷於民國96年11月至98年4月間邀同債
務人 陳姿妤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4,67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琬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姿妤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琬婷、陳│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83%│││64679│姿妤│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琬婷、陳│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679│姿妤│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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