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03號聲請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劉文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欲以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寄送予相對人,詎相對人已於民國90年5月30日出境國外,聲請人無從得知相對人於國外住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附表、債權讓與聲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均影本)等為證,本件相對人於90年5月30日即已出境,並於92年6月17日為遷出登記,迄無入境紀錄,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4月22日移署資處雲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本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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