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82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燕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最高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燕雯於民國105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6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58645元整,自民國106年0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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