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665號聲請人 李國章 (即 李應雀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載明確之股數,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該裁定於110年10月1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