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 姜賢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股票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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