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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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被告 陳輝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輝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輝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274元(註:676,856元+264,418元=941,274元),應徵收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葉芳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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