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99號
原   告 銘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明
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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