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35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日智
葉雲錡 葉日華 葉照夫 葉步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日堯 等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確認上訴人對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葉仁奏 之管理權不存在,性質上應屬財產權之訴訟,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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