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9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芳玉 代理人 游成淵 律師
陳柏翰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建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7
9號假扣押裁定,惟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79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