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58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9,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