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告甲○○被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美商美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