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家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上訴人 吳秉樺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複代理人 蔡旻哲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佳玲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湯美玉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