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殺人未遂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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