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芸伊 被告 曾培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案號:104年度交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曾培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顏銀秋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