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書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與銀行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聲請前2年內此段期間││財產之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4月起)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4月起)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五、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並提近6個月相關證明文件。│├───────────────────────────┤│六、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七、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八、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九、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