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44號聲請人 廖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按抵押物所有人死亡後未經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查本件拍賣抵押物,抵押物所有人 楊進益 已於民國92年3月31日死亡,應由全體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應列抵押物所有人楊進益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據聲請人提出楊進益之除戶戶籍謄本,楊進益分別於民國88年4月13日認領 楊雅恩 為肆女、民國88年4月26日認領 楊紹煒 為次男、民國90年2月19日認領 楊紹承 為三男、民國91年9月3日認領 楊芷亭 為五女。經本院發文命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本件抵押物所有人楊進益已死亡,據台端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等相關繼承資料顯示,除已列之相對人 楊沁穎 即 楊惠姍 、 楊麗芳 、 楊志龍 外,是否應追加其他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請於文到七日內具狀確認,如欲追加,並應提出追加之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聲請狀繕本(含附件),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嗣聲請人於民國103年9月1日遞狀補呈不追加其他繼承人,且其繼承人並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有本院院內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未以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綜如上述,債權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