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42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契約影本等),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