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13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傅盛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零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年9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6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9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後經協議變更為按年利率6%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2月1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1:帳務明細。證物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