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羊祐麟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
一、聲請人陳稱自民國106年8月開始於匯林企業有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請說明目前每月領取薪資數額為何?並提出近6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二、聲請人提列母親扶養費每月3,000元,請說明母親受扶養之必要性為何(即母親有無所得或資產)、得扶養母親之人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母親104、105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及其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