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俊鴻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關於「晚上8時51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晚上8時49分許起」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量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自重及尊重他人,
竟公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任意裸露生殖器而為猥褻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有不該,然考量案發時間為晚上,且依卷存監視器畫面顯示,案發地人煙稀少,其所生危害非重;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參以被告自承本案裸露生殖器之行為乃其個人休閒嗜好之犯罪動機、目的,及尚屬和平手段、情節,併徵諸其於警詢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工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生活狀況,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893號被告乙○○男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供人觀覽,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晚上8時51分許,在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6段726巷,僅穿著外套而露出其生殖器行走,公然裸露予他人觀看,嗣並脫掉外套進入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號庭院(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嗣經警接獲民眾報案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陳金旺 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影像暨擷取畫面、現場照片、臉書社團擷取畫面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周淑卿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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