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502號聲請人澳洲商發明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PeterBebich代理人 李學權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就兩造間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事件,曾提存擔保金新臺幣200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存字第2086號),今訴訟已判決確定,伊已撤銷對相對人之強制執行及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已通知相對人依法限期行使權利,迄今未接獲相對人依法起訴行使權利之訴訟證明或法院開庭通知,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云云。
三、惟查,聲請人乃外國公司,代理人雖提出民國(下同)92年
7月4日之委任書,惟依我國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戳印內容及形式觀之,係由相對人當時之法定代理人MATEBEBICH名義為委任人,與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之現法定代理人PETERBEBICH不符,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代理權自有欠缺。經本院於104年1月26日命聲請人於文到20日內,補正PETERBEBICH現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PETERBEBICH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身分委任李學權律師聲請取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存字第2086號擔保金之委任狀及經我國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之證明文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則本件李學權律師代理聲請人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