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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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六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高進棖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
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向聲請人溢收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
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
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
,故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112,875元,惟上訴人於上訴時
繳納訴訟費用216,00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乙紙附卷可佐,
足見本院向原告溢收訴訟費用103,125元,是聲請人於本件
裁判確定前聲請本院返還上開溢收之103,125元,經核與前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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