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205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下午三時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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