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93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933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