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93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933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16,3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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