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2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2月27日起至92年3月5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255、63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後,經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於98年9月17日以98年度臺上字第5286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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