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吊勾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因貪圖小利而任意侵占國有之漂流林木,侵害國家財產權及社會治安,惟所得財物價值並非甚高,及其犯後態度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吊勾器一組,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簡易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