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5號抗告人 張佩玲
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雅然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抗告人張佩玲,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抗告人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足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劉庭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