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3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28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張朝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12
月31日重行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
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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