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392號債權人 廖英美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邦瓊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
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邦瓊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本件所請求之債權業經本院109年訴字第1144號民事判決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系爭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而本次再聲請支付命令即屬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無保護之必要,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