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54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雪娟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士軒 律師被告李錦順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212元(含補償金464,712元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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