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交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交簡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八
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 伍拾玖 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首段增列「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間,先後因違
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及五年六
月確定,經定執行刑為七年六月,甫於八十五年六月七日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日
為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猶不知警惕行止」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1、被告於警訊中供承酒後駕車之事實。
2、被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