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39號原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清理小組召集人謝良
瑾訴訟代理人 邱淑卿 律師
王文範 律師被告 鄧文聰
郭明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 律師
張宇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所載原告法定代理人「 謝良謹 」,應更正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清理小組召集人謝良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