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原告 姜立梅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被告 潘向榮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都韻荃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