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9號原告 趙蔡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芳慈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而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趙蔡櫻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合計為6,453,634元,原告應繼分為3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51,211元(計算式:6,453,634元×1/3=2,151,2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胤竹附表:被繼承人趙蔡櫻之遺產編號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基隆市○○區○○段000地號731/467,900元1,239,175元(元以四捨五入,下同)2基隆市○○區○○段00地號9181/825,500元2,926,125元3基隆市○○區○○段000地號1891/825,500元602,438元4基隆市○○區○○段000地號1,5251/2825,500元1,388,839元5基隆市○○區○○段000地號5,281.013/1603,000元297,057元公告現值合計6,453,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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