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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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10號聲明人己○○
丙○○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
乙○○住同上聲明人丁○○住臺中市○○區○○○路○段○○○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上開條文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事訴訟法第1138、114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3人具狀陳稱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4年4月17日死亡,聲明人3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惟聲明人3人均為被繼承人之孫,有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證,被繼承人尚有第1順位繼承人 李燦城 、 李東益 、 李瑞琮 3人,揆諸前揭規定,聲明人3人應屬無繼承權之人,故無拋棄繼承可言,從而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