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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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 王志恩 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 法扶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志恩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2年8月29日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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