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青林
尤偉丞
劉毅傑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鳳岐
法官王偉為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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