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五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二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連續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訊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台新銀行之指訴及告訴代理人 方靖雯鄭坤煌 之指述。3、證人 李至正 之證述。4、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貸款申請書、存證信函、外訪報告單等影本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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