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乙○○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且家境不好,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讓伊能出去工作等語。被告乙○○聲請意旨略以:伊沒有暴力前科,亦無再犯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25條搶奪罪之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內即觸犯數次搶奪犯嫌,被告甲○○並有搶奪前科紀錄,依其情形足認被告2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6款規定,於民國96年3月16日予以羈押,並自96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審酌被告2人犯罪嫌疑確實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至於彼等所提事由,尚不影響羈押之必要性,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