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71號上訴人即被告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上列上訴人與蔡○○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李怡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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