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453號聲請人 彭兆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鄒鳳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