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洪秀妍 被告 顏如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陳明照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