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 林怡萱
9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金梧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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