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9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潘龍爭 上列聲請人與 雷莞 𨛯、 張益昌 、 雷心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 陳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59000元之計算式及其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